根據歐盟委員會發布的有關修訂《電池指令》的法律草案,在可持續性和安全性部分顯示了對再生原材料的要求。新草案對內部存儲及容量大于2kWh的含鈷、鉛、鋰、鎳工業電池、電動汽車電池和汽車電池增加了再生原材料的要求,最低回收含量具體如下:
時間 | 電池活性材料中再生原材料含量 | |||
鈷 | 鉛 | 鋰 | 鎳 | |
2030年 | >=12% | >=85% | >=4% | >=4% |
根據歐盟委員會發布的有關修訂《電池指令》的法律草案,在可持續性和安全性部分顯示了對再生原材料的要求。新草案對內部存儲及容量大于2kWh的含鈷、鉛、鋰、鎳工業電池、電動汽車電池和汽車電池增加了再生原材料的要求,最低回收含量具體如下:
時間 | 電池活性材料中再生原材料含量 | |||
鈷 | 鉛 | 鋰 | 鎳 | |
2030年 | >=12% | >=85% | >=4%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