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0日,歐盟委員會發布《歐盟法規(EU)2023/1542中便攜式電池和輕型運輸工具(LMT)電池可拆卸性和可更換性規定應用指南》,旨在促進相關法規的統一實施。
法規(EU)2023/1542于2023年8月17日生效,其第11條涉及便攜式和LMT電池的可拆卸性和可更換性義務,自2027年2月18日起適用。本指南提供背景和技術要素輔助規則應用,文中示例非詳盡,不具法律約束力,歐盟法院擁有法規最終解釋權。
一、一般考慮因素
定義:電池可拆卸指終端用戶或獨立專業人員無需損壞電池和設備即可安全取出;可更換指能更換電池且不影響設備功能、性能和安全。
工具類型:終端用戶可拆卸電池的工具要求依法規和標準 EN 45554:2020e 界定,包括基本工具、市售工具等,特殊工具需產品免費提供,專有工具不應被用于電池拆卸。
與其他法規交互:法規(EU)2023/1542第11條與其他歐盟電氣電子設備相關法規有關聯,如法規(EU)2023/1670對智能手機等產品電池更換有特殊規定,在其適用范圍內優先于2023/1542法規。
1、定義
電池的可拆卸性意味著終端用戶或獨立專業人員在使用或不使用工具的情況下,能夠安全地將電池從設備中取出,且不會對電池和設備造成損壞。
可更換性則是指電池可以被移除并替換為另一個電池,在此過程中不會損壞或破壞電池及設備,從而確保設備能夠繼續正常運行,不影響其功能、性能和安全。
2、適用對象
法規(EU)2023/1542第11條第1款規定的終端用戶對便攜式電池的可拆卸和可更換義務,適用于整個電池,而非單個電芯。終端用戶指達到法定成年年齡,且無需具備特定電池拆卸或更換經驗及相關資質的人員。
對于LMT電池,第11條第5款中獨立專業人員的可拆卸和可更換義務,還適用于電池內的電芯層面。
3、工具要求
當獨立專業人員需要使用非市售工具來拆卸和更換LMT電池時,這些工具應以合理且非歧視性的價格提供給他們,確保不會因工具獲取困難而阻礙電池的拆卸和更換操作。
法規(EU)2023/1542規定,若電池可使用市售工具從產品中移除,則視為終端用戶易于拆卸,此時無需使用專門工具(除非產品免費提供)、專有工具、熱能或溶劑來拆解產品。工具類型可參考標準EN 45554:2020e,其中將工具分為基本工具(含產品備件附帶工具)或無需工具、產品組特定工具、市售工具和專有工具。法規中的市售工具概念涵蓋了EN 45554:2020e中的基本工具或無需工具以及市售工具類別;專門工具指公眾無法購買但不受專利保護的產品組特定工具,若電池拆卸和更換需要此類工具,產品應免費提供;專有工具則是公眾無法購買或其專利無法在公平、合理和非歧視條件下獲得許可的工具,不應在便攜式電池拆卸中使用。
4、與其他法規關聯
法規(EU)2023/1542第11條第1款規定,其條款不影響歐盟關于電氣和電子設備的任何法律中,確保終端用戶對便攜式電池可拆卸和可更換性的更高環境保護和人類健康水平的特定條款。在本指南發布時,法規(EU)2023/1670是唯一對此有具體規定的歐盟法律,其對智能手機等產品的便攜式電池可更換性提出要求,規定無特定維修經驗或相關資質人員(外行)及具有基本維修技術和安全預防知識人員(通才)應能更換電池,且在后一種情況下,電池和設備需滿足更嚴格的耐久性要求。因此,對于法規(EU)2023/1670涵蓋產品中的便攜式電池,其可拆卸和可更換義務以該法規附件II為準,優先于法規(EU)2023/1542的相關規定。
二、獨立專業人員的可拆卸性和可更換性
1、獨立專業人員的概念
依據法規(EU)2023/1542第3條第23款對 “獨立運營商” 的定義,并參考法規(EU)2023/1670附件II等相關歐盟法律規范,“獨立專業人員”被界定為具備維修含電池產品技術能力與資質,且基于商業目的在商業場所開展業務的獨立運營商。
當針對LMT電池組內的單個電芯進行可拆卸和可更換操作時,獨立專業人員需有能力使電池恢復正常運行狀態。對于受法規(EU)No 168/2013 和法規(EU)2018/858 電池類型批準約束的產品,獨立專業人員應符合這兩部法規中對 “獨立運營商” 的定義。
其合規性可通過官方注冊系統(若相關成員國存在此類系統)或向產品制造商注冊、接受其培訓 / 認證(依國家法律要求)來證明。在所有操作中,電池的拆卸和更換(無論是電池組還是電芯層面)都必須遵循產品制造商提供的電池使用、拆卸和更換安全信息。
2、部分豁免規則
法規11(2)規定,對于某些產品,若確保產品用戶安全有必要,便攜式電池可由獨立專業人員用市售工具進行更換和拆卸,從而豁免終端用戶的相關義務。
特定濕環境設備:專門設計主要在潮濕環境(如經常濺水、水流或水浸環境)下運行且可清洗或沖洗的設備,可僅由獨立專業人員進行電池的拆卸和更換。判斷此類設備是否適用豁免需考慮以下因素:設備設計目的是否主要針對該潮濕環境(“specifically”);該環境是否為設備的主要運行環境(“primarily”);設備是否可清洗或沖洗(“washable or rinseable”);終端用戶進行電池更換是否會危及安全(“compromising safety”);是否無法通過現有技術重新設計設備以保障安全和性能(“no way to redesign”)。雖然 IEC 60529標準中的防護等級(IP 等級)可作為識別環境的參考,但不能僅憑此確定設備是否符合豁免標準。例如,口腔衛生器具(如符合IEC 60335-2-52的牙刷)、剃須刀、理發器和脫毛器(符合 IEC 60335-2-8)等是在潮濕環境下運行的代表產品,其中部分設備的電池可由終端用戶拆卸更換且不影響安全,而部分則需獨立專業人員操作。
醫療設備:專業醫療成像和放射治療設備(符合法規(EU)2017/745 第2條第1款定義)以及體外診斷醫療設備(符合法規(EU)2017/746第2條第2款定義),可設計為僅由獨立專業人員進行便攜式電池的拆卸和更換。
3、額外豁免
委員會有權通過委托法案增加豁免于法規11(1)中可拆卸和可更換要求的產品。這一權力的行使基于市場發展、技術和科學進步,且需存在對終端用戶拆卸或更換電池安全的合理擔憂,或終端用戶操作可能違反適用歐盟法律規定的產品安全要求。
委員會將定期發布申請征集通知,申請人需在三個月內提交包含公司信息、產品類別、技術文檔及其他相關信息的申請表,以證明候選產品符合法規11(4)的條件,即終端用戶對便攜式電池的可拆卸和可更換要求會對終端用戶安全構成風險或違反產品安全要求。委員會將評估這些文檔,若合理將適時提議通過委托法案。鑒于市場和技術的動態發展,委員會計劃定期重復這一過程,可能會出臺更多包含額外豁免的委托法案。
三、終端用戶通用義務的完全豁免
1、安全考慮
法規 2023/1542 第 11(3)條規定,在供電連續性必要且產品與便攜式電池需永久連接以確保用戶和設備安全時,終端用戶對便攜式電池的可拆卸和可更換義務不適用。例如,生命維持設備、救生設備和安全關鍵設備等都屬于此類。
對于醫療設備,雖法規11(2)提及部分醫療設備便攜式電池可由獨立專業人員更換,但由于醫療設備涵蓋范圍廣且不同設備關鍵程度不同,對于一些不間斷運行對患者護理至關重要的醫療設備,采用風險規避方法是合適的。依據法規(EU)2017/745 和(EU)2017/746 的分類系統,植入式醫療設備(如心臟起搏器、植入式心律轉復除顫器、植入式脈沖發生器)和某些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如用于輸血血液篩查的傳染性病原體檢測儀器、糖尿病患者使用的血糖儀)風險較高,供電中斷和電池連接斷開會危及患者安全,因此這些設備屬于豁免范疇。此外,助聽器也因醫療原因其使用壽命特定且電池更換可能帶來安全風險,同樣適用豁免。
煙霧報警器、一氧化碳探測器和氣體報警器等安全設備,在為確保用戶和設備安全且設計為連續供電(如煙霧報警器電池壽命與設備設計的10 年不間斷運行相匹配)時,終端用戶無需可拆換電池。同時,法規(EU)2012/19/EU 排除了部分醫療設備的相關范圍,這些設備也應理解為可從法規 2023/1542 第 11(1)條要求中豁免。
2、數據完整性考慮
當產品的主要功能是數據收集和供應,且存在數據完整性丟失風險時,法規11(3)的豁免適用。例如,專業氣象站或實驗室中的電池供電設備,其功能是持續收集數據,數據的連續性和完整性對功能至關重要,因此電池可不滿足終端用戶可拆換要求。
類似地,為設備內部時鐘的易失性存儲器供電或提供備份功能的電池(如數碼相機、處理器、傳感器和醫療設備中的CMOS電池),出于數據完整性原因,供電連續性也是必要的,也在豁免范圍內。還有車輛上用于收費服務的車載設備(OBE)以及數字支付行業的銷售點硬件等,因數據完整性需要與便攜式電池保持永久連接,同樣適用豁免。
但對于僅將數據收集和供應作為附加功能或雖作為主要功能但不存在數據完整性丟失風險(如設備中有非易失性存儲器)的設備,不適用該豁免條款。
四、其他考慮因素
1、兼容電池概念
法規11(6)和(8)指出,便攜式或 LMT電池可被視為易于更換的條件是其與設備兼容。電池兼容需滿足在不危及用戶或設備安全的前提下,能使設備正常運行。
對于多電芯電池,電芯兼容要求其具有相同技術參數(如容量、健康狀態、設計和化學組成)且不會使電池組不安全。
對于受法規(EU)No 168/2013類型批準的產品,更換電池不得影響產品的類型批準規格。對于非類型批準的LMT車輛電池,更換時應確保原始安全認證有效、遵循適用安全協議并符合制造商建議。若更換電池違反其他適用歐盟協調立法中的產品安全要求,則不被視為兼容。
電池和設備設計應確保原裝和兼容電池均能滿足安全、性能和功能條件,強烈建議在用戶手冊或其他相關文檔中包含電池更換說明及兼容電池需滿足的技術規格,并在必要時引用歐盟或國際標準。
2、備件可用性
法規11(7)規定,便攜式電池或LMT電池作為其供電設備的備件,在設備型號最后一個單元投放市場后至少五年內,應以合理且非歧視性價格向獨立專業人員和終端用戶供應。其他歐盟協調立法(如生態設計實施法規)的類似規定要求在收到訂單后五個工作日內交付備件。
此要求不適用于在法規 11 生效日期(2027年2月18日)前投放市場且包含便攜式或LMT電池的產品。電池更換可能需要如緊固件等物理部件,若緊固件不可重復使用,也應作為備件提供,以方便電池更換。例如,法規(EU)2023/1670 要求手機制造商等在產品停售至少七年內提供便攜式電池及所需緊固件(若不可重復使用)給專業維修人員和終端用戶。當法規(EU)2023/1542和法規(EU)2023/1670均適用于智能手機和平板電腦電池備件供應時,兩者規定均需遵循。
3、軟件限制
法規 11(8)規定,軟件不得阻礙便攜式電池或 LMT 電池及其關鍵部件被兼容電池或關鍵部件替換。軟件雖可用于確保產品與更換電池的正確通信及安全功能,但不能妨礙兼容電池更換原裝電池。
例如 “部件配對” 這種通過軟件將備件(包括電池)與設備單元序列化配對的做法會對維修造成阻礙,若產品維修時需更換此類部件,可能無法被設備接受或功能受限,除非通過原始制造商軟件重新配對。對于智能手機和平板電腦,法規(EU)2023/1670要求制造商等為專業維修人員提供非歧視性訪問權限,以獲取確保備件和設備在更換期間及之后完全功能所需的軟件工具、固件或類似輔助手段。在法規(EU)2023/1542和法規(EU)2023/1670均適用的情況下,兩者關于序列化的規定均需遵循。軟件可向消費者提供非原裝電池使用通知,但不得影響設備或兼容電池功能及用戶體驗,且始終不能阻礙電池維修更換。